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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19    新闻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一)“一把手”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必须在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上作表率、打头阵;要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正确对待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省委常委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置身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二)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同下级“一把手”开展谈心谈话,发现一般性问题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党内谈话制度,上级“一把手”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应当开展任职谈话;同下级“一把手”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在下级“一把手”发生失职失责问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出现重大事故事件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形时,进行专题约谈,督促抓好整改。要用好谈话成果,加强对谈话情况分析,对谈话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一把手”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全面如实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要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事项。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五)落实“一把手”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对下级“一把手”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约谈,对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纪检机关应当通过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等方式,推动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

(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要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党委(党组)“一把手”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严格落实“末位表态制”,不得先于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不得对议题事先定调,不得擅自变更集体决定事项。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纠正,防止出现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问题。

(七)强化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党委(党组)要坚持和完善“三重一大”事项目录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计监督、专项督查、考核考察等重要内容。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等问题,应当提出针对性纠正意见,对不予纠正或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八)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开展巡视巡察前,纪检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组通报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特别是“一把手”有关情况。巡视巡察中,要将“一把手”工作、生活情况作为巡视巡察谈话的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深入了解。巡视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巡察报告应当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单独列出,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实行巡视巡察意见“双反馈一通报”机制,在反馈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同时向其上级分管联系领导通报。

(九)健全完善“一把手”述责述廉制度。在“一把手”书面述责述廉全覆盖基础上,党委(党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一届任期内应做到全覆盖。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政档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委(党组)每年按照人数10%的比例对述责述廉内容真实性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

(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逐步加大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一把手”任中审计比例。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一把手”的重要参考,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

(十一)完善“一把手”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教育管理监督机制。党委(党组)“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经常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开展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支持指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应当进行教育提醒,教育提醒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发出函询的单位反馈。

(十二)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相互通报分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一把手”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受到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及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十三)健全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坚持合理安排、科学配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对分管领域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调整,分工情况应在单位内部等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委(党组)应当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会议讨论研究重要事项清单,坚决防止以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常委会(党组)会议作出决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工作时,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具体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十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每年一季度,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一把手”应当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每年至少1次,研究和解决管党治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召集分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点任务,听取情况汇报,开展督促检查和专题谈话。纪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细化范围界定、记录报告、核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问责、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全面、如实记录,按程序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属于上级党组织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受请托人或其所在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不如实记录或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党委(党组)要定期分析研判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综合运用巡视巡察成果、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的工作机关相关报告、审计结果、专项督查结果和社会满意度评价等,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纪检机关结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分析,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促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监督,督促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

(十七)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和发现问题报告制度。纪委书记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在参与同级党委决策研究讨论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民主生活会等工作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重要问题的,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下级纪委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时,应当报告是否发现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报告时要全面准确反映情况,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十八)压紧压实上级党组织监督责任。党委(党组)要把对下级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综合运用检查抽查、巡视巡察、谈心谈话、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纪检机关每半年应当对查办的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并向同级党委“一把手”专题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纪检机关可在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适时与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集体谈话。

(十九)推进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党委(党组)要紧盯招标投标、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廉洁风险点,对“一把手”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任职回避、交流等规定,加大县(市、区)委书记跨市交流任职力度,推动市县政法机关“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交流任职。推进“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在领导班子中公开工作,新任职“一把手”到任(包括新一届班子换届)后,要在第一次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上对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公开,以后每年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公开。严格落实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压实主管方、协管方对双重管理干部的监督职责。

(二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当带头落实“亲”“清”要求,与企业家交往不得以权谋私、搞官商勾结和利益输送,不得慵懒无为、效率低下、拒商远商;管住管好家属亲友,严格家风家教,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或影响力敛财谋利。党委(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监督管理,抓好相关规定落实,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认真核查处置。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应当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正负面清单,随机开展抽查检查,对企业群众投诉举报和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迅速处置、严肃处理。

(二十一)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指导。党委(党组)要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统一确定或者批准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部门应当会同纪检机关,通过会前审核把关会议方案和对照检查材料、会中列席指导、会后督促整改落实等方式,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召开的严肃指出并纠正,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对下级党组织所辖地区、部门、单位发生重大问题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剖析问题、严肃整改。

(二十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把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选任关口,规范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操作流程。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深入考察干部,对存在影响使用问题的,严格按规定处理;结合巡视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开展重点检查。纪检机关应当深入推进廉政档案系统建设,做到动态更新、集中管理;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机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查、相关业务部门考核发现的问题,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选定部分“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进行重点考核,对问题反映较多的进行专项考核。

(二十三)加强对信访举报情况的分析研判。党委(党组)要定期研究部署信访举报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接访下访、包案化解、阅办督办群众来信制度,了解掌握群众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反映。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对重点信访事项进行责任倒查,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涉及下级“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将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对一般性问题开展谈心谈话;每半年对信访举报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对反映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部门、单位党组织查找分析原因、确保整改到位。

(二十四)完善常态化督促问题整改机制。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整改报告,跟踪督办重点问题。对问题较为突出和整改不到位的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分管领导对其“一把手”进行约谈;对属于系统性、行业性问题的,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对存在“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并通报曝光。

(二十五)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纪检监察机关要扎实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督促下级党组织和“一把手”履行好以案促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针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案发地方和单位做实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严格落实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制度,被建议党组织或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不按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其上级党组织、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摆在管党治党突出位置,重点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统筹党内各项监督,支持和监督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工作机关加强职责范围内职能监督工作,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建立健全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和完善全覆盖的监督机制。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强化监督的有效方法,总结推广有益经验,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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